开设药房需要满足一系列资格和条件,具体包括:
人员资质
必须拥有至少一名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执业药师。
配备相应数量的药学技术人员和营业员,营业员应具备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或与药学相关的毕业证书,并通过药监部门的考核获得上岗证。
经营场所
药店需要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和卫生环境。
城市药店的营业面积通常不少于40平方米,仓库不少于20平方米;乡镇药店不少于20平方米。
营业执照
需要办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健康证和税务登记证等基本证件。
如果销售医疗器械或保健品,还需要办理保健食品经营许可证和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药品经营许可证
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需要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
药品经营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和经营范围,到期重新审查发证。
质量管理
必须遵守《药品管理法》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实施GSP认证,确保药品经营的合法性和质量管理。
建立健全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体系,保证药品经营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
其他要求
药品零售企业开办条件还包括具有保证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并符合药品GSP的要求。
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必须配有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应根据省药监的规定配备药学技术人员。
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规定的禁止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的情形。
具有独立的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能覆盖企业药品经营和质量控制全过程,并实现药品信息化追溯。
综上所述,开设药房需要具备药品经营许可证、合格的从业人员、符合要求的设施和设备以及健全的药品质量管理体系。建议在选择开设药房时,详细了解当地的具体政策和要求,并咨询相关部门以确保符合所有必要条件。
